湖北连邦创新软件有限公司

湖北连邦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连邦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开发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复江道***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连邦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以下简称江夏区文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邦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江夏区文化局支付货款778380元及违约金(以78296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5?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止;以77838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324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