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连邦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以下简称江夏区文化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邦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江夏区文化局支付货款778380元及违约金(以78296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5?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止;以77838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324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