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连邦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6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