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2712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徐州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2712号
原告: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521-6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利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华山路凤凰山小区B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文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南京新之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