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69号
申请人: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1幢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324839XN(1/1)。
法定代表人:周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三合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与南泉路交汇处南泉苑1幢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52874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位于罗江县白马关镇凤雏村十八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17)罗江县不动产权第0002068号】。申请人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罗江县白马关镇凤雏村十八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17)罗江县不动产权第000206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