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038号
原告: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李达参,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浙江丽彩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玲
书 记 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