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保1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283。
法定代表人陈育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5688971285A。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总经理。
    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中查明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存款28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闫 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