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玲,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昱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毅,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林,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590元,上诉费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590元,本院分别退回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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