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季红伟、缪廷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654号
原告:季红伟,男,1975年4月15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缪廷永,男,1972年9月9日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天佑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言可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大洋湾组团开发有限公司(原盐城大洋湾生态旅游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湾湖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连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季红伟与被告缪廷永、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大洋湾组团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建生独任审判。同年5月10日,原告季红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季红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季红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季红伟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