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2025号之一
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86813。
法定代表人:兰天,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85290K。
法定代表人:言可大,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7元,减半收取计3,828.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98.5元,由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圣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