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194号之一
原告: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裕达公寓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蓓,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言可大。
原告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计929.5元,由原告永嘉县隆圣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成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