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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3民初18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85290K。 法定代表人:言可大。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4元,依法减半收取6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