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3民初18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85290K。
法定代表人:言可大。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4元,依法减半收取6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