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81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由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629697.69元及利息(计息方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和返还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其名下虽有多处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湘0381执8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5月1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7629697.69元、诉讼费1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韧
审判员王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