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谷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81民初239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
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1幢2310#。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
被告*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
被告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谷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1077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宋喜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