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22财保2号
申请保全人: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榕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辽***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哈达户稍乡雅头营子村高力营子77号。
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88弄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3100××××6085账户存款180万元。申请保全价值180万元。申请保全人辽***电力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3100××××6085账户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