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82民初365号
原告:***新光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柴达木路众信巷4号两城家苑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88弄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科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光能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新光能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光能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