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566号
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长德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63281687。
法定代表人:骆烈刚。
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JFY9F。
法定代表人:莫宁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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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