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916号
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长德弄12号。
法定代表人:骆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杭,杭州市拱墅区经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杭。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5元,按照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立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施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