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810号
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4幢10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47872173。
法定代表人:张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祁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6191G。
法定代表人:徐亮。
申请人上海铃路道路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101.3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54101.3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354101.3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