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铁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745号 原告: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祁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619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滨海工业园区海丰路1319号滨海指挥部二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MA2ALEBB2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8230750294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