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518号之一 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祁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619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82307502945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