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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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295号
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祁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619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8230750294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诉讼费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