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民初578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38号205(K)室。
法定代表人:许鲁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