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财保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住址山东省惠民县南环东路2号1-3-206,身份证号:37232119701005026X.
被申请人:潍坊爱冬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汶水南路以东300米,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址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做出(2019)鲁162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爱冬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300元。现双方达成协议,**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爱冬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