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财保61号
申请人:***,住址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潍坊爱冬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汶水南路以东300米,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址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73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爱冬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