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广东南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7280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南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1、3号22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南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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