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月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月,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里街道解放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79560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月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85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7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3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85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