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10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因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2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琼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