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10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因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2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琼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