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中县长滩镇**铝塑门窗加工厂、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547号 原告:辽中县长滩镇**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辽中县长滩镇土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0XBGJX1U。 经营者:***,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7956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辽中县长滩镇**铝塑门窗加工厂(以下简称“**铝塑加工厂”)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生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原告辽中县长滩镇**铝塑门窗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中县长滩镇**铝塑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5.0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辽中县长滩镇**铝塑门窗加工厂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薛 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