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464号 原告:***,男,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被告:***,男,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女,住铁岭市清河区。 原告***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