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464号
原告:***,男,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被告:***,男,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女,住铁岭市清河区。
原告***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