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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祁某;某有限公司;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973号 原告:冯某,男,住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第三人:李某,女,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第三人:祁某,男,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冯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祁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4520.00元,原告冯某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50.00元,退还原告冯某案件受理费1447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