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24执异86号
案外人(异议人):***,女,1960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关街道16组7601号。案外人(异议人):***,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关街道16组76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铁南街道黄椅山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作出(2019)辽0624执恢116号执行裁定中,查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路魅力城小区A18#-2-1002号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以涉案房屋尚未查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审查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