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9520号
原告:林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1(系原告父亲),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林某诉被告通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0.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4565.00元,退还原告林某4565.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