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433号
申请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1666号(古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092075W。
法定代表人:郝道淑,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亚地德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省道803以东,北八里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R5GE0T。
法定代表人:吴福水,经理。
被申请人:曹剑华,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博兴县亚地德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曹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及等值财产700000元,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亚地德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曹剑华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及等值财产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廷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