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1924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博兴县亚地德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曹剑华,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博兴县亚地德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曹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博兴县亚地德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曹剑华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