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财保257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34D。
法定代表人:花来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东门北60米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092075W。
法定代表人:李云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16374.9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联盟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16374.9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