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男,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男,住武夷山市。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