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82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49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城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7日立案。***于2017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