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2民初5号
原告:***,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城东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3569690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潘启建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徐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妃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