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令某甲与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782民初175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6月5日解除;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35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2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20元、停工留薪工资90000元(6个月×15000元/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0元(7个月×150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3个月×846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3个月×8460元/月);3.判令某某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助金30000元(2个月×15000元/月);4.判决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事实与理由:***系某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11月入职,工种为架子工,工资标准为每日500元(月工资15000元)。***于2022年9月8日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在武夷山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工伤后停工留薪6个月,于2023年3月初复工,复工后工作74天,工资为37000元。***多次要求某某公司依法支付工伤待遇,但某某公司拒不支付,***已于2023年6月5日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维权,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当,未依法支持***的仲裁请求。故***依据相关法律,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某某公司诉请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5日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11月28日,某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从事架子工种,每日工资为220元;2022年7月31日因工程结束,***签订退场确认书,其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3月14日,某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从事架子工种,每日工资为230元;2023年6月30日因工程结束,***签订退场确认书,其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上两份《简易劳动合同书》可以充分证明***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单位,某某公司诉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武夷山市劳动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1、医疗费***认可仲裁裁决的240.90元;超过部分3293.4元***未提供相关的医嘱,且***所提供的药店医疗费的票据无法证明与其存在关联,无法确认该药品必需为院外购买,其主张的3524.3元明显与事实情况不符,应按裁决数额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20元***认可仲裁裁决的金额。3、营养费3000元于法无据。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畴,武夷山市劳动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某某公司要求停工留薪工资9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结合***所提交的《简易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领取凭证等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明***每日工资为220元;其次,从某某公司所提供的其所主张的15000元/月的证据工资结算单、微信截图显示确认方以及微信聊天对方均为***,而***与***之间系亲戚关系,***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某某公司根据其亲戚***所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据其每月工资为15000元,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武夷山市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当。四、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武夷山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诉请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前述两项费用没有依据。五、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诉请的金额与武夷山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的金额一致,其没有必要再次提起诉请。六、关于***诉请的要求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单位;因此,某某公司提起的要求***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明显违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武夷山市劳动仲裁委驳回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武夷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字[2023]8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于2021年11月招聘***到案涉工地务工,***受***指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日工资为220元,同日签订“工人进场承诺书”,***进场某某公司承建的武夷山市水美二期安置区项目,工种为架子工。由***根据务工天数逐次报至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根据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名单,通过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发放至***提供的银行账户上。2023年3月14日,双方重新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一份,并约定日工资230元。工资发放与前面的合同相同。2022年9月8日上午,***在某某公司承建的水美二期安置区拆除外架时受伤,当天被送往武夷山市某某医院进行救治,住院一天(当天出院),花费医疗费240.9元。2023年2月18日在贵州省桐梓县济和堂药房购买药品花费2045.4元,2023年4月20日在武夷山市便民药房购买药品花费1238元。2022年12月26日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2】1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属于工伤。2023年5月15日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南劳鉴【工】字【2023】第59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构成十级伤残。 再查明,某某公司承包武夷山市水美二期安置区项目后,将劳务分包给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包给顺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顺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再次分包给***,***系***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有上班则按每日工资500元支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际管理。某某公司有为武夷山市水美二期安置区项目投保了集体项目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伤保险期间。***的工资每月从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转账支付4950元左右,其余部分由***按每工作一日500元补足,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总工资收入为85030元。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交通发票、住院病例、发票、工资结算单、微信转账记录、劳动仲裁裁决书及***的证人证言,以及某某公司提交的《简易劳动合同书》、工人进场承诺书、考勤及工资凭证、武夷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笔录、投保工伤保险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确认***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6月5日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某某公司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将涉案工程转包,并未实际管理施工现场,也并未实际安排***的劳动,施工现场由***进行管理、工作内容亦由***进行安排。***所领取的部分工资也是因为政策原因,为保护农民工利益,设立农民工专户监管资金进行发放,并非从某某公司直接发放。而另一部分工资则由实际管理人***进行发放。以及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并未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综上,***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6月5日的解除问题,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也不存在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对***诉请的请求确认与某某公司已于2023年6月5日的劳动关系解除,及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支付未签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工伤产生的医疗费3524.3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武夷山市某某医院属于医疗定点医院,符合职工治疗工伤的条件,***受伤后在武夷山市某某医院治疗所花费的240.9元,应予支持,但某某公司自愿承担该费用,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所花费的3283.4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20元,某某公司予以认可,同意支付,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营养费3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并没有营养费支付项,***主张要求支付工伤营养费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工资90000元(15000元/月×6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闽人社文【2017】47号《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尺桡骨骨折停工留薪期的项目分类,停工留薪期在4-6个月期间,本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总工资收入为85030元,***每月工资待遇为85030÷10=8503元,因此,某某公司应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42515元(8503元/月×5个月=4251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某某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由于工伤发生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放。对***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二)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515元; 二、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 三、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20元,医疗费240.9元; 四、***诉请的要求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单位核发。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3元,武夷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