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792号
原告:山东向青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孙家集街道羊临路南银杏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EROLT31。
法定代表人:李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文,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军,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向青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向青源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向青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常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