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新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寿光新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02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

法定代表人:王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