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87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0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城区。
被保全人:***,男,1965年02月0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保全人:寿光新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1440225H。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喜欢以西、西文联办小学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寿光新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新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