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兴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世兴石业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1执2242号之一
本院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世兴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闽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2017)闽01执139号案件中对林明锦名下中国银行账号42×××84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号03×××48的账户进行冻结,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则相应的财产处置权也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明锦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启暖 执行员  林 翔 执行员  陈 炜
书记员  张成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