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恢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世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296993382。
法定代表人:庄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世兴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2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邓彩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