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执35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洋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路以南羊口宾馆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5900210Y。
法定代表人:王景瑞,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民生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6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晋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加气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城关街道田老庄村南侧(宝通街西侧)。
代表人:宋良健,站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洋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加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05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