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晋02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23财保6号

申请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广灵县农副产品加工贸易扶贫产业园区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力,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大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我院,要求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56103010300000041010)、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斗泉信用社(账号:156121010300********)存款16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