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同仲裁字第077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1308469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钧审判员兰宇审判员马剑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宋     连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