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良,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1)晋02执1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钧审判员兰宇审判员马剑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连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