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经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673号之二 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山市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经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头村1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经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3元,减半收取3711.5元,保全费2561元,合计6272.5元,由原告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通力 书 记 员 陈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