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保62号
申请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经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头村1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经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山东经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该案(2022)湘038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408,200元为限,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时间一年,实际冻结金额40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